2017年02月02日自由時報網路新聞
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一棟大樓外圍之玻璃帷幕無預警碎裂,大量玻璃碎片從天而降灑落路旁人行道上,差點砸傷路人,據民眾表示,類似情況先前已經發生過3次,萬一砸傷路人,後果將難以想像。警方表示,玻璃砸落人行道已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將會同里長要求大樓管委會或建商盡速出面解決,並將報請新北市工務局列管追蹤。
完整新聞內容: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74986
現代都市中高樓大廈林立,若因公寓大廈的外牆磁磚或玻璃剝落,砸傷路面行人或毀損路邊車輛時,該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是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建築物所有人對於其建物所致他人權利侵害,原則上不論故意或過失皆需負損害賠償之責,建築物所有人僅於證明其有民法191條第1項但書之情事時,始得免負損害賠償之責。故依本則新聞之事實,若該大樓之玻璃帷幕外牆砸傷路人,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意旨認定大樓外牆屬共有部分,並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維護修繕,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則上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何認定建物所有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防止損害之發生?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4號判決之認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得知有大樓外牆磁磚剝落之情事時,即應盡早修繕或在大樓外圍設置護網以防止損害之發生,若僅張貼公告警示則仍屬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需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