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04:20:48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依照公司法第387條之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但根據此次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表示,為了期待未來,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作業均於線上完成,由公司自行輸入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並自行確保登記資訊之正確性。就公司設立而言,發起人可直接以自然人或其他憑證進入登記系統,點選公司設立項目後,系統即引導完成名稱登記及公司章程輸入。其後,系統將詢問 使用者公司設立之資本額,並容許以金融卡等轉帳方式完成繳納程序, 與此同時,可依使用者意願完成公司銀行帳戶之開設以及資本額之轉入。 至此,公司設立完成,同時取得電子簽章。公司並可透過線上系統完成營業登記、取得稅籍編號,以及公司營業時須對政府所為之全數申請程序(應事先取得許可之特許行業除外)。登記主管機關,甚至政府其他部會對於該公司之公告、送達等,均可透過此一平台進行。綜言之,E 化平台將提供一站到位服務,不僅快速、便捷,且無紙、環保。預計建置完成時,申請設立公司到能對外營運,時間將自平均 30 天縮減至 2-3 小時。建立E化平台後,公司即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平台,如利害關係人向公司請求查閱股東名簿遭拒,經法院裁定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取 得股東名簿。如此當可解決實務運作中,股東無法取得股東名簿之問題。 此外,為強化公司保存資料之義務,修法委員會建議於符合一定條件下, 公司應就相關記錄開放供董事及利害關係人查閱,未予保存或不當拒絕 查閱者,可能產生相當重之民事與行政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