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林志傑不用禁賽?強國網友:那要警察幹嘛?
日期:2017-02-21
2017年01月14日18:16蘋果網路新聞
效力於CBA(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浙江廣廈隊的野獸林志傑,在和北京比賽時和對方球員翟曉川卡位時手交纏在一起,翟曉川向林志傑揮拳,但沒打到,揮拳的翟曉川被驅逐出場,但裁判認為林志傑有夾對方手的動作,所以也被判了一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完整新聞內容: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14/1035328/
我國籃球運動風氣旺盛,球員於比賽中無不使出渾身解數為得勝利,於競爭激烈時常常發生肢體碰撞,若因此而受傷害,是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球員在籃球場上的動作造成他人受傷,若需負擔賠償之責任,須以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倘為故意者,如上開報導揮拳之情況,自符合故意之要件,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惟球員之過失,應如何認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95號民事判決,判決中對於比賽中球員有無過失之認定,是以「有無違反籃球比賽規則」為判斷標準。因此,倘球員於比賽中之行為並未經執法裁判吹判犯規者,法院即有可能認定屬無過失之情形,而無須負擔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