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事
2电焊工人疑触电烧死 高市府令台船停工
台船公司惊传于15日傍晚有2名工人船舱内施工时遭烧死亡,经高雄市劳检局到场进行公安检查后,初判原因可能是因电焊机漏电,导致工人使用触电后身体着火进而燃烧死亡,案发现场业经劳检局命令停工。 (吴慧芬/高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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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416/109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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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职业灾害」?
有关职业灾害之定义,劳动基准法中并未见明文之规定,劳工安全卫生法第2条第4项虽然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灾害,谓劳工就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然而此定义系专就劳工安全卫生法上之特殊考量,尚难认为系职业灾害之一般定义。而判决实务之认定上,依101年度劳诉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所谓职业灾害,应指劳工因执行职务关系所致之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而该『执行职务』之范围除业务本身之外,凡业务上附随之必要、合理之行为,均应包含在内,且由于执行职务关系,因他人之行为发生事故而致之伤害,亦应视为职业伤害。」换言之,劳工因其作业活动或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伤害,均属职业灾害。
职业灾害之补偿
一、职业灾害事故之发生若是与工作环境之危险因素相关时,劳工或其家属应得依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之规定,以未尽控管工作环境安全责任为由向雇主求偿。然而,依民法184条之规定,劳工或其家属于诉讼上须证明「有发生损害」、「雇主具有过失」以及「雇主之过失与发生之损害二者间具有相当之因果关系」等要件后,方能获得赔偿,不但举证过程复杂且冗长,也时常因未能举证成功,导致劳工及家属无法求偿。
二、惟为保护、照顾劳工之权益,我国于劳动法规中特别定有「职灾补偿」之请求措施,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之规定:「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劳工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与五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外,并应一次给与其遗属四十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其遗属受领死亡补偿之顺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孙子女。(五)兄弟姐妹。」依上开法规内容可知,职业灾害发生后,于一般之民事赔偿责任外,雇主对劳工尚具有法定之补偿责任,又此法定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性质不同,属「无过失」责任之性质,并不以雇主就职灾之发生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于请求雇主给付补偿时,即无须如民法第184条般证明诸多之要件方能求偿,仅需请求之对象为「雇主」即可。因此,若依新闻所述倘劳工因职业灾害而死亡者,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劳工家属得直接向雇主请求给付相当于5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以及相当于40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费用,而无须证明雇主与职业灾害事故间之关联性,以达迅速保障劳工权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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