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事
「我的房子会变凶宅!」邻居拒借道抢救冷气工坠楼不治
新北市40岁的罗姓工人昨天下午在安装冷气时,从2米高处坠落在不到60公分宽的防火巷内,当场失去生命迹象,警消获报赶抵,因防火巷宽度不到50公分,宽45公分的长背板无法进出,消防人员拜托隔壁的林姓屋主打开后门协助送医,林姓屋主却以不愿房子变凶宅拒绝,甚至将铁门拉下,警消人员只能多花20分钟,将罗男搬上遮雨棚,从店家160公分高的冷气口将罗男送医,搬运途中也无法施予CPR,耽误急救的黄金时间,罗男送医后仍不治身亡。
完整新闻内容: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1066
在不动产买卖交易时,关于该不动产之座落地点、附近生活机能、屋龄、屋况现状是否有漏水或需重新装修等相关资讯,都会影响到购买意愿以及价格,其中关于不动产内是否为凶宅,亦属影响购买意愿及价格之重要因素,而近期多有卖方故意隐瞒不动产为凶宅而使买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入,买方于事后辗转得知后,便与卖方有民刑事诉讼之情况产生。
然凶宅在法律上并无明文之定义,实务上多引用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九七○○四八一九○号函,关于凶宅之定义:「系指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实(即陈尸于专有部分),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如从该专有部分跳楼);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即未陈尸于专有部分)。」
如卖方明知建物内曾发上符合上开凶宅之定义之情事,且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中:「本建筑改良物(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之栏位勾选否,此时即有可能成立刑法上诈欺罪,且因凶宅有交易价值减损之瑕疵,买方对此亦可请求卖方减少价金。
在本件新闻中,该名工人坠落之处为防火巷内,且已当场失去生命迹象,因意外发生处不在屋内若仅借道进入屋内,则不符合上开法律实务上对凶宅之定义,隔壁林姓屋主之考量或属多虑,但在一般民间习俗中,对于濒死之人从家中经过会有所忌讳,且为了避免后续可能产生争执此一状况是否符合凶宅之纠纷,在此面向思考下,屋主做出拒绝借道之决定或可理解,但在人命关天下,是否能做不同的决定而有不同的结果,此点亦值得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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