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公立大学教授受托办理采购事务应不具刑法公务员身分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公立大学教授受民间委托或补助,负责执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画,由学校与委托或提供补助者签约,受托或补助之研究经费拨入学校帐户,该教授为执行此项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画而参与相关采购事务,因经费既系来自民间,即不涉及国家资源之分配使用,而与公共事务无涉,非属授权或委托公务员,自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之公务员身分。」认公立大学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机关委托,负责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画,性质上仍属学术研究,并未经由法令授权而取得任何法定职务权限。其为完成该项科研计画而参与相关之采购事务,仅属执行该项科研计画之附随事项,无涉公权力行使,亦非攸关国计民生之事项,非属公共事务,核与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后段规定「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要件不符,并非「授权公务员」。纵该项采购系所属公立大学依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因该教授并非公立大学之「承办或监办采购人员」而具有办理采购事务之法定职务权限,亦非立法理由例示之授权公务员。因此,教授为执行科研计画所参与之相关采购事务,既非行使公权力或从事公共事务,复与委托或补助之政府或公立研究机关之权限无关,且与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款所规定「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之要件不合,亦非「委托公务员」。
故而,依据前开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见解,公立大学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机关(购)委托,负责执行科研计画,于办理相关采购事务,并不具有刑法公务员身分。若有违背相关监督、管理之规定而营私或舞弊情事者,应回归刑法相关规范予以认定,而无贪污治罪条例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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